一、 審批項目名稱: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審核
二、 審批內容:
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二類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
三、 辦理依據: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規則》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監督檢查工作規則》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退出管理規則》
四、申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條件和檢驗檢測、試驗手段;
(四)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和工藝;
(五)經評定合格的國軍標質量管理體系;
(六)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七)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保密資格。
注:一類許可項目(產品)由國防科工局審查。二類許可項目(產品)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組織審查。 五、申報材料:
1.《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和電子版文件。
2.相關證明文件及材料一式兩份:
(1)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國軍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證明文件;
(3)保密資格證書或保密資格批復文件,或提供通過現場審查的證明文件;
(4)消防達標文件;
(5)安全生產達標文件或者安全生產評價報告;
(6)環保驗收達標文件;
(7)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合同;
(8)前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
(9)軍品訂貨合同或研制任務書;
(10)公司章程和股東經濟性質說明;
(11)申報單位認為可以證明其能力的其它文件、材料。
七、申請表格獲取方式:
向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申請領取
八、收費項目和標準:
不收費
五、辦理流程和時限:
(一)辦理流程:
1.許可申請材料審查和受理
省國防科工辦根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審查要求》,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交的證明文件和材料,進行審查
(1)在接收申請材料后,應即時向申請單位開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
(2)經審查,申請單位所申請事項不屬于武器裝備許可范圍或不符合《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工作指南》要求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單位不受理,并開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3)經審查,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單位當場更正;
(4)經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開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規范、有效的,或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在5日內做出受理決定,并開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6)經審查,發現申請單位申請的許可專業(產品)屬于一類許可的,告知申請單位直接向國防科工委許可證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開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事項告知書》。
2.現場審查
在對申請材料審查完畢,做出受理決定后,組織專家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申請事項進行現場審查,
省國防科工辦根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現場審查規則》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現場審查工作規程》的要求,組織開展現場審查。
(1)由國家國防科工局從專家庫中選擇專家,組成專家組。
(2)制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現場審查通知》發至有關單位和專家組組長,同時抄報許可證管理辦公室。
(3)由專家組組長制定現場審查計劃,在開始現場審查10日前將現場審查計劃發至許可申請單位。
(4)根據專家所在地等情況,根據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編制現場審查費用預算表。
(5)組織專家組進駐申請單位,開展現場審查。在審查結束后5日內,專家組將審查意見及相關審查資料送交組織審查的省國防科工辦。
3.省國防科工辦審查完畢,提出審查意見,報送國家國防科工局。
(二)辦理時限:
省國防科工辦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防科工局,同時報送總裝備部。現場審查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審查期限內。
七、申請表格獲取方式:
向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申請領取
八、收費項目和標準:
不收費
九、咨詢時間
咨詢時間視委托單位條件而定,一般在3-6個月。